權力調節器-警察加上廉政公署,這樣夠用嗎?

權力調節器-警察加上廉政公署,這樣夠用嗎?

警察的違法失職、濫用職權、怠忽職守。不只發生在有收賄的情形

他不只是受賄而已,他包括刑訊逼供,包括那個那個消極偵查,包括濫用職權,包括怠忽職守,包括僞造證據,包括那個就很多了,不只是受賄,所以廉政公署來監督是絕對不夠,需要像大陸的監察委,臺灣的調查局,廉政署,監察委員,檢察官,需要這些東西,那個廉政公署是不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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