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也許有人取得當事人手機便冒充他開庭
甚至,不用取得他手機,只要有他帳號密碼便可以冒充他開庭。
二、 甚至,當事人或證人在打字時,或傳資料時,或幹嘛時,是有人拿刀或槍架在脖子上,逼他承認或陳述的
三、 什麼才是萬全之計?
到派出所,由派出所民警,驗他的身分證,指紋,臉孔辨識,如同高考一樣
再由法院驗他的電郵及手機短信驗證碼。
四、 派出所,有電腦,當事人證人可以帶隨身碟去
也可以陳述辯論,在最近的派出所開庭,費用由當事人出,即由派出所民警當見證,也要在筆錄上簽名作證,這樣,不是萬無一失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