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官),若聲請搜查監聽,直接由縣市警局長,或縣市監察委主任來核發,但,在提出聲請後,局長主任核發前,要先通知檢察院及司法部調查官來閱卷

司法警察(官),若聲請搜查監聽,直接由縣市警局長,或縣市監察委主任來核發,但,在提出聲請後,局長主任核發前,要先通知檢察院及司法部調查官來閱卷

偵查實務的人應該都知道,讓檢察官當偵查主體,對偵查的效率幫助不大,它沒有什麼幫助,沒有什麼用,反而有時候他是阻礙,它是絆腳石,而且要保障人權的部分有沒有我們一樣啊,監聽跟那個搜索都是要通知被告,那個被干預人被搜索,被監聽的人來那個來閱卷,那也可以提起國賠或確認那個監聽搜查違法或撤銷違法的搜查跟監聽呢,所以呢,沒有關系啊。

那個公安保留嗎?那個搜索扣押事前通知檢察院跟監察委嗎?那個事後通知那個嗎?事後通知被搜索被監聽的被幹預人嗎?那通知閱卷嗎?那那通知是通知誰誰會收到,當然是檢察長會收到啊,那檢察長辦的來嗎?當然辦不來啊,他和這個授權出去呀,比如說大家都輪流嘛,看是他有幾個人,幾個除了除了那個。監察委的委員長或者是主任委員,我不曉得名字是什麼,他後面有監察官嘛,他可以這一件就給檢察官第一個監察官啊,這就給第二個檢察官這樣分配呀,他立刻就授權出去呀,然後他們就有閱卷權啊,就有閱卷權的啊,檢察院。

檢察院也是給檢察長啊,檢察長也是授權出去啊,給那個檢察官那道理一樣啊,不然我一只有一個檢,一個檢察長,只有一個監察委的組委或主任委員,那我怎麼有時間做那麼多事,我就授權,我就授權出去給檢檢察官或檢察官啊,就這樣啊,那是通知閱卷嘛,之前都通知那個嘛,檢察院檢察委嘛事後通知被幹預人。

你那個檢察官說管金融犯罪,經濟犯罪,那個應該是調查局或者是大陸的經偵局,經濟偵查局辦的經濟犯罪,這樣舉辦的那個職務犯罪,那個是那個是大陸的監察委辦的嘛,那所以就是比如說你檢察官沒辦法啦,你再弄那邊,他說檢察官沒時間,偵查者沒權利呀,就是警,警察監察委,那些調查員就沒權利嗎?因爲他要檢查官才去申請,向法官申請令狀,這樣就沒辦法拖拖,煩死了,賭俠裏面講。

公安保留搜查監聽,送達視訊公安及司法局交叉保留,屍檢司法局保留

搜查跟監聽是公安保留(配合承辦人負有限賠償責任制度)   –要開搜查證,監聽票,由刑警提出事證,讓局長批,但要留卷宗,且一結束後,要上系統,請司法局送達,讓被干預人用app收通知書,有權用筆電來線上閱卷,看閱完卷後,要確認搜查監法違法或將其撤銷,並得請求國賠,並請承辦刑警及開證開票的公安局長連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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