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教養應該由法官來主導,不應該由警察來主導。

大陸有收容敎養,但是有時候公安不送啊,因爲那個犯法的少年是有權人的兒子啊,所以是不是臺灣的制度由少年法院來去決定比較好,所以是不是這樣是也是有優點。

有權人的兒子犯了是公安本來就不敢把它收容教養的。那有錢人的兒子犯了事有沒有?只要你有錢人敢拿錢出來,公安又敢收,就不會收容教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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