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富收入與社會地位,機會成本高,可以當訴訟上的護身符

怎麼說呢,舉兩個例子,有個工程師,他被控白嫖詐欺,但是他說他是要包養之前先試車,那法官,法官就認爲,他說他有股票400多萬,年薪130萬,他沒有必要,沒有必要白嫖詐欺,因為他機會成本高,判無罪,反指責被害人浪費司法資源。
第二件事是有一個台灣移民去英國,結果被一個英國流浪漢我誣告他燒車。那因爲他連英文都不太會講嘛,所以他就被判有罪,那那個誣告者當然只是個流浪漢而已,開庭看起來那些西裝筆挺變成就是變說,當然可能,我覺得說可能是種族的問題也有啊,那一點就是說,那就法官覺得那台灣移民他機會成本低嘛,他連英文都不太會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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