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說他告我要我給他2萬,我承認我應該給他錢,但是我覺得應該是1萬,結果最下來判的是一萬五,那比如說他討得太多啊,他請求的2萬是超過一萬五,也超過1萬,那我不給他,我也是有道理呀,你不能夠說我除了給他一萬五之外,還要再幫他付律師費呀,隨便說,這是不是說我們只可不可以建立一個附條件自認或者是認諾的制度,就是變說,如果說是你覺得嗎?如果說是一萬五以內我付嗎?那如果判是判一萬五,那我就不用幫你出律師費呀,因爲我本來就是要給,願意給你一萬五啊,那你最後判下來也是一萬五,爲什麼要付你律師費。
例如說他告我要我給他2萬,我承認我應該給他錢,但是我覺得應該是1萬,結果最下來判的是一萬五,那比如說他討得太多啊,他請求的2萬是超過一萬五,也超過1萬,那我不給他,我也是有道理呀,你不能夠說我除了給他一萬五之外,還要再幫他付律師費呀,隨便說,這是不是說我們只可不可以建立一個附條件自認或者是認諾的制度,就是變說,如果說是你覺得嗎?如果說是一萬五以內我付嗎?那如果判是判一萬五,那我就不用幫你出律師費呀,因爲我本來就是要給,願意給你一萬五啊,那你最後判下來也是一萬五,爲什麼要付你律師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