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常像一個偏心的父母〈主旋律編〉
目錄
一,前言
二,經濟學的理論及人類進化的歷史
三,國家常像一個父母,一個偏心的父母
→第一節,國家常像一個父母
→第二節,國家雖擁有很多資源,但是,國家未必能夠每件事都明辨是非
四,司法機關的濫權及不公平
五,瑪麗的故事,美國政府沒有照顧瑪麗
六,我、林更盛老師及楊竹生老師的往事
七,雖然設立了國家,但叢林法則並沒有完全消滅,只不過維持在一定限度內,例如,連國家領導人也不敢殺人的
八,市場經濟及自由競爭
九,結論
本文開始
一,前言
國家常像一個偏心的父母,對某個孩子特別好,對另一個又特別壞
二,經濟學的理論及人類進化的歷史
臺灣的經濟學博士吳惠林說
「滿足私利不擇手段…..
在現實生活裡,每個人所擁有的條件並不同,有先天的聰明才智及出生環境的差異;有後天的學習成效之差異;更有各種「機緣」的有別。因此,每個人所花費的成本,以及所取的效益是不太可能相等的,而在一個「競爭」環境裡,是最能夠讓個人「出多少代價就獲得多少利得」的。在該種環境裡,是依照「個人的比較利益」來分派工作,有人以「叢林法則」比喻競爭,其實極不恰當,前者是優勝劣敗,且失敗者被消滅,而後者只不過是作「分工合作」的任務分派,便資源都達到「有效率」使用的境界而已。
犯罪的成本
但是,在人的世界裡,完美的競爭社會很難「自然」達到,因為在競爭過程中,手段往往是無所不用其極的,縱使會對他人的生命財產造成傷害,只要對自己有利的,就會考慮去作。這裡,值得注意的是,傷害別人的生命財產也需支付代價的,最直接的是別人的反擊。畢竟人是有智慧的動物,布經過彼此爭戰的經驗中,體驗成組成一個超然的機構─政府,來阻止傷害生命財產的情事發生。於是在此機構的安排下,制定法律將傷害的行為歸為犯罪的「惡行」,而為阻止並消除該種行為,乃規定對該種行為的懲罰。如此一來,犯罪行為的成本,除了受別人鄙視這種難以客觀衡量的「無形」成本外,還有法律明定的「違法」有形成本在。
一個人為何要犯罪?如上文所言,一種行為之被實行,一定有「利」在,犯罪這種行為也不例外,最大的好處在取得錢財,有很少數的人又視該行為本身就有主觀性的利益。我們也不要忘記,犯罪行為的利益在行為發生之後就很明顯可以得到,但該行為卻不一定會被發現。因此,成本的計算,除了要顧及被發覺得需受的刑責外,還需決定於「被逮到」的「可能程度」。」
2吳惠林→到經濟地獄之路,吳惠林著,1990年7月出版
也就是,想收到「嚇阻作用」,「得需要高破案率的配合才行」〈2吳惠林,頁141〉,而,社會資源又是有限的,要破案,要不少警力,人力資源。
若無法破案,無法使犯罪者得到成本,便無法嚇阻犯罪,那麼,便會有不少人去違法〈或濫權〉,因為不用付出成本,或,違法濫權的利益,遠遠高於其成本,那麼,「由於違法事例的不勝枚舉,其所獲的利益又甚可觀,於是「違法者有利、守法者吃虧」的現象逐漸形成,社會的規範也慢慢變質。」〈2吳惠林,頁141〉
若做壞事,不用被懲罰,那麼,無異鼓勵種種「損人利己」的行為,懲罰〈包括民事賠償,刑事責任的宣告,及輿論制裁〈被鄙視〉〉,可以嚇阻犯罪
但,一般人,自己並沒有人能力去制裁侵害他的人,私人無能力去主持正義,因為,主持正義是這麼的難〈吳思〉,且,私人去主持正義,也是犯法的
故,我們組成了國家,由國家機器,來懲罰違法的人
但,「被害人」的指述,未必恒為真,故,國家要經過一定程式去判斷是非,故,要靠證據及檢察官法官的「自由心證」
三,國家常像一個父母,一個偏心的父母
→第一節,國家常像一個父母
國家便像一個父母,去解決,判定他的子女間的紛爭〈來決定誰要被抓去關,那個要賠那個錢,甚至透過制度保障,用輿論來鄙視加害人〉
注,輿論,其實也是國家設計來懲罰加害人的,因為,我們憲法保障言論自由〈制度保障〉,許宗力博士的書中還提到,記者有資訊權,可以向政府機關調取資料,凡此種種,皆知,媒體做為現代國家機器之一部,是個可以想像的事實
吳惠林博士說「即使是個「完全的利己主義者」,也很難完全忽略別人對自己的觀點,只是程度的高低會有區別而已。」〈2吳惠林66〉
2吳惠林→到經濟地獄之路,吳惠林著,1990年7月出版
而,判定紛爭,要依據〈廣義及狹義的〉訴訟程式,什麼是訴訟程式呢???
李惠宗博士指出“訴訟程序系一種程序,是一種如何依憑經驗法則「發現真實」與如何依據論理法則「判斷是非」以達適用法律的過程。訴訟透過攻擊防禦的過程,可以降低人對事實的片面認知,並提升對是非問題的判斷的精確度。故訴訟系一種法律程序,也是一種制度,是以無法律之規定,根本無法成其為制度。”注一
注:當然,媒體用輿論來判斷是非,也有其程序,當然沒有司法那麼嚴謹〈媒體程式〉,但,卻往往可以促使司法介入調查,偵查,而使真相大白
13億人民的共同父母〈我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這個國家機器〉,未必可以正確的辨明他的子女間的糾紛的
但,不正確,便為錯誤,而,錯誤率太高,便不應該
事實上,父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機器〉,要維護正義,未必一定要用懲罰,在有些情形下,若用一些方法來保護弱勢者,是更為實際可行的,那麼不只可以,也應該採取這些措施
未正確的懲罰壞人,本來便不應該,
有個人〈應該是林鈺雄博士吧〉說,國家若一方面禁止被害人自力救濟,但一方面又不去懲罰加害人,以回復受損的法和平性,以慰藉被害人,那麼,人民何所以措其手足
有時候,若被害人真無法〈不敢,不願〉行使訴訟權〈如美國的瑪麗〉,那麼,國家應代之以保護措施,才是真的主持正義,而非強迫被害人出來作證
國家有保護義務的〈許宗力〉,古典契約理論的內容,人民放下武器,服從公權力並交稅服兵役守法,國家有義務保護人民,並處罰侵犯人民的罪犯
這點我們以後再談
→第二節,國家雖擁有很多資源,但是,國家未必能夠每件事都明辨是非
國家是13億人民的共同父母
雖,它所擁有的暴力,比任何個人或幫派所擁有的還要多,但,你又不是總統,即使你是總統,檢察院法院也未必聽你的
相反的,還有可能,即使你真有理,但,他偏聽別人的,偏信別人的,「你奈他何」,人家不承認,你奈他何〈險角〉
國家的機器,國家的暴力,偏偏不會為你有利的方向去發動〈偏會往你不利的方向去發動〉,你被犯了,又能怎麼樣
吳丹紅博士說「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裡,每個人都是一個國家,同樣,在刑事法嚴父般的眼神裡,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正義。誰有權裁判?」〈吳丹紅殺破狼〉
誰有權???檢察院及法院!!!!
但,檢察院法院的裁判,是依據證據,而收集證據的能力,以行政機關最強大〈例如,公安可以派很多人,二十四小時,不停輪班去監視人民的〉,而,收集證據的行政機關,又以公安最具代表性
故,說穿了,還是看有誰最有能力去影響公檢法!!!!!
你有能力去影響,便是被父母寵愛,反之,人家拿公權力來欺負你,你便是一個不受父母鍾愛的小孩
這也沒有辦法啊,因為,國家機關是由建築物、機器設備及人構成的,而,建築物及機器設備都是死的,要人去執行,一個國家領導人不可能事必躬親,故要分權,把案件一件一件分給不同承辦的人,再把案件分階段、分權等等。
要讓國家機器來保護你,幫你〈甚至幫你去欺負人〉,要有員警高破案率的配合,還要檢察院肯起訴,法院肯重判才有用〈投入越多資源,對原告越有利,否則你若沒有考慮清楚,便向國家機器這個父母告狀了〈如,刑事控告,民事起訴,或向紀檢監察告狀〉不只無法嚇阻犯罪〈及違法,濫權〉,不只無法保護你,給你救濟,你反可能要被報復,或吃官司,或蒙受種種暴力或不利益的,甚至有時候,被害人自己本身還有可歸責事由的
甚至,若你夠被父母痛愛,那麼,即使你誣告,國家機器都會幫你的〈只要你夠吃得開的話〉
故,有些問題是實體法的,有些問題是程式法的,我會一一談下去的
四,司法機關的濫權及不公平
事實上,一個人若有司法機關撐腰,那麼,很有可能的,他做了壞事,司法不只不會懲罰他〈因為,不論是刑事控告,或民事求償或紀檢監察的懲戒,司法都有最終性〉,而且,被害人連走輿論媒體也不行,也不敢,因為,你走輿論媒體,那個有司法機關撐腰的人〈例如,一個書記官〉,必會向你民事求償,或刑事控告,說你誹謗,等到書記官的壞事,被司法認定為沒有做後〈因為書記官否認他有做,而司法機關也相信〉,書記官控告你的誹謗又勝訴,那麼,司法等於替書記官背書了
〈你看,雖然人家控告書記官打人,但實際上,他沒有做啊,故檢察院把他不起訴了,故,他控告對方誣告及偽證及民事求償,也都勝訴,故,人家便不會鄙視他了,他也無所謂輿論壓力了〉
我相信,真有書記官靠著司法機關的撐腰而濫權的,最明顯的例子,為某些臺灣的民事執行處書記官,及我自己本身遇到的三個濫權書記官,他們做了壞事,不怕人告狀,因為,告了,他們也不會受懲,反而告狀的人要被書記官控告誹謗及誣告而受懲,且以後要活在陰影中,害怕書記官在你有案件系屬在法院檢察院時說你壞話,甚至怕書記官去製造系屬
這些書記官也知道民眾怕什麼,故,才這麼壞,他也知道國家機器這個人民的共同父母,會偏心,會偏袒他〈民眾若敢告狀,國家機器也不會懲罰書記官,反會懲罰敢告狀的民眾〉
五,瑪麗的故事,美國政府沒有照顧瑪麗
又會提到,在美國,有個女的,16歲時,因為吸毒被父母趕出家門,在男友的推薦下進了一間黑手黨經營的公司當小姐,結果,便被控制,被剝削,一天要接十幾二十個客人,連例假日也不例外,只拿到吃飯錢,「做」到人老珠黃後,被身無分文的趕出公司,當了野雞,一樣要向黑手黨交稅,否則連野雞也當不成
她也曾試圖逃走,但被抓回後,被輪奸,毆打,她不曾也不敢報警
因為,一去控告黑手黨,自己會被暗殺,司法無法給她尊嚴,無法嚇阻黑手黨的凶行,甚至,她被毆打,強姦,司法也很難嚇阻,因為,小姐自己也有犯錯〈真是自找的嗎???〉
因為,若瑪麗,被毆打,強姦後,她去報警,通常,她對程式不熟,而且,一去控告,一站上法庭〈包括檢察官的偵查庭〉,便等於要在眾人面前承認自己當小姐
先撇開這兩點不談,即使她有著律師一樣的知識技能,又不在乎讓人家知道她當小姐,但,她走法律途徑,未必可以討回公道,未必可以嚇阻犯罪
一般人常覺得〈事實上也很可能是這樣〉,「小姐很喜歡說謊,也很習慣說謊」可能為挾怨報復,可能為了勒索〈國家也不知道要不要信他的話〉,被殺了,也可能是某個不知名又素不相識的變態嫖客做的,更何況,小姐通常都仇家一大堆,小姐常串通流氓勒索嫖客
小姐若敢去控告,而被殺了,國家也不會投人那麼多行政及司法資源去收集證據,去排查,去掃蕩打擊黑幫,死了一個小姐,便如同路邊死了一隻野狗一樣,查一查,最後不了了之,
書記官太強勢了,我們壓抑他一下,在某些情形下,強制執行讓行政機關〈例如公安〉來辦理,事實上,臺灣的行政執行法及大陸的稅收征管法,都有由行政機關來強制執行的成功實例
小姐太弱勢了,國家介入來扶她們一把,除了在公開場所招嫖要拘留十五天外,性交易應只拘留五天,這樣公安及流氓也較不會串通小姐去勒索嫖客
讓有登記〈要依房間數,旅館主人每年交定額娛樂稅給政府〉且合乎規定的旅館主人可以為小姐介紹當小姐,且這種介紹及容留行為,是阻卻違法的
且旅館有保護小姐的義務,若違反要課以行政罰鍰及被小姐民事求償的,小姐接客的房間內,應有緊急電鈴,好讓小姐在遇到暴力嫖客時,可以向旅館主人求助
旅館主人也不可以剝削小姐的,對嫖資只可以值三抽一的,且旅館主人可以以百分之二十的年息,借錢給小姐,避免小姐被高利貸控制及剝削
也許,瑪麗的故事,你們聽了,無法引起你們的憤怒,因為,有很多人會覺得「瑪麗活該,誰叫他要去當小姐!!!」,他是自找的
事實上,有很多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自己本身都有「可歸責事由」
在臺灣, 有個應召集團,替一個富商安排性交易,說要為他找一個空姐,要為他特地由臺灣中部調一個很漂亮的空姐上來,結果交易完後,人家告訴富商,說,那個女的是黑道老大的同居人,結果最後富商付出了一千多萬才擺平這件事
在未談妥價錢,或付錢之前,那個富商是要一直活在被斷手斷腳的恐懼之中的
後來經過查證,富商才知道,那個女的,其實不是空姐,也不是所謂的黑道老大的同居人,只是一個雞而已
當然,這個被害人,也〈在道德上〉有可歸責事由,如同瑪麗也有可歸責事由一樣
誰叫他去找小姐,如同我們覺得,誰叫瑪麗要吸毒,又要當小姐
但,我要質疑你們,你們可以這樣想嗎???因為他犯了小錯,便活該萬劫不復,活該被人長期欺淩,她們真自找,真活該嗎????
但,當小姐,真的只是小錯〈撇開道德問題不談〉,照現行規定,也只是拘留十五天,現在在大陸,因為當小姐而被送勞教並不普遍
一個臺灣人因為潑人硫酸,造成人家手臂輕傷〈但最後對方完全復原了〉,卻被打斷手腳,殘廢了,一輩子坐在輪椅上了,雖他也有可歸責事,但,依大陸法,他最多被判三年,但,對方犯的,卻是可以〈也應該〉判死刑的造成人嚴重殘疾的傷害罪的
在大陸,有個人拿東西刺公安眼睛,幸好公安躲開了,只被刺傷,這個人被送勞教一年半,一年半也只是小錯啊,不應被打斷手腳的
又例如,我初中時,我同學與隔壁班同學開玩笑,互相輕輕踢對方屁股,結果,對方翻臉,另找了兩個人,共三個人,把我同學,在廁所圍起來,情節重大的羞辱,最後,再助跑往我同學身上猛,砰地一聲,一腳踹得我同學飛去撞牆,我同學也有可歸責事由啊,在臺灣即使開玩笑的輕輕踢人家屁股,依臺灣少年法,也可以勞教三年,依臺灣刑法,也可以以公然侮辱罪起訴判刑的
在臺灣,一個人只要有流氓行徑,便可以送勞教三年的,但,要由公安移送法院裁定,故,有個人跑去公安局,指證一個修車廠老闆有流氓行為,想把對方送勞教,結果被修車廠老闆帶到公墓砸斷手指,再也不敢出庭指證
也許有人說,勞教的構成要件是不明確條款,他去指證,成了國家機器濫權的幫兇,他有可歸責事由啊,但,我跟你說,那個修車廠老闆,我覺得真是流氓,否則怎會把人手指砸斷呢????即使他是被冤枉的,也有法院把關,即使那個證人偽證,也只是七年以下的偽證罪,也只是小錯
一個父母可以這樣嗎????有這種父母,有這種不慈之母嗎???〈二月河〉只因子女犯了小錯,便遺棄他,放任他被人摧殘,欺淩而萬劫不復
如同,林更盛老師質疑我一樣
六,我、林更盛老師及楊竹生老師
我先跳開,來談談我及楊竹生老師,林更盛老師的事
也許有些人知道,我是臺灣私立東海大學法律系畢業的,但,大多數的人不知道,其實我還念過臺灣北部的Y大,那時,在Y大,我的導師是林更盛博士〈一個留德的博士〉,我的英美法老師,則是楊竹生老師,是留美的
但,我在Y大念的是財經法律系,也就是,除了民刑法外,還要修不少財經的東西才能畢業,例如,經濟學,貨幣銀行學,會計學等等,我大一念了一段時間後,我覺得,我根本無法在那間學校畢業,因為,我那些財經的東西,根本修不過〈我沒有興趣,也沒有那個頭腦〉
幾經煩惱與思考,我決定,再去參加大學高考,當然,大陸,一個在學的大學生,是不能參加高考的,但臺灣是可以的
那麼,那個時候,大約是下學期,即四五月的時候,我便要一邊開始,準備一些法律必修科目,如民法,刑法,憲法等等,但,一邊又要準備大學高考,如歷史,地理,國文,數學,英文等等科目,故,我只好把一些科目放棄,不去上課,然後,考試交白卷,不然,我怕會兩頭空
我放棄的科目,便是會計學及楊竹生老師的英美法
一開始,我是有去上楊竹生老師的課的,楊老師的授課方式是,拿英文的資料,然後,分配,指定給不同同學,每個人翻譯不同的部份,我便把我負責的部份,帶回去查字典翻譯的,但,我在宿舍翻譯到一句「conflict of law」,我查字典,翻出來是「法律的衝突」,但,把它翻譯成「法律的衝突」,文章根本不通順啊,到了課堂上,我便開始一句一句翻譯我負責的部份,翻譯到了「conflict of law」,我便說,「這是什麼??? 法律的衝突哦???」,楊竹生老師便說,這是「國際私法」的意思
到了後來,我在準備高考〈及法律必修課時〉時,便沒有去上楊竹生老師的課了,事實上,楊老師在上課時,他便曾說,怎麼會有一些同學修了課不來上課呢????交的學費,都丟到水裡去了
楊老師也說,在美國,傷害罪有分級的,有些傷害罪,是很重的
然後,我在上林更盛老師的課時,林更盛老師便說「你們有人啊,修了課,怎麼不去上呢???修了課,就要去上啊,怎麼不去上呢???」
想當然爾,是楊竹生老師跟他說,要林更盛老師跟我說的,後來,我遇到楊竹生老師,便趕快跑去他身邊,楊老師便說「你怎麼會沒有來上課呢???我看你英文程度還不錯啊!!!」我便找了一些理由搪塞,楊老師又問我說「那你以後還會不會來上課呢???」我想了想,說「會」,但,我最後還是沒有去上,因為我真的沒有時間,我要準備高考,還要準備民刑憲法,而且我考試時,英美法還是交了白卷,但,我學期成績並不是零分,而是5〈或15〉分,因為楊老師還是有給我一些平時成績
我講這些,除了回憶一些往事外,我的用意是,林更盛老師,楊竹生老師,這樣質疑我,那,我也要質疑你們,也要質疑大多數人,也要質疑國家公權力說:
每個人民〈包括美國的瑪麗,包括所有失足女,包括其它一些,許許多多犯了小錯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子女,你中華人民共和國作為人家的父母,怎麼可以這樣呢????怎麼可以因為子女犯了一些小錯,便不要理他〈包佩玉〉,便遺棄他,怎麼可以這樣呢????
有部港劇,叫「情不自禁」,有個公司職員去選美,沒有選上,結果大家常開她玩笑,打電話給她說「我們是電視公司,要找你來試鏡,不知道你幾點合適呢???」她信以為真,說「好啊,好啊,約幾點呢???」,打電話來的人說,你走進來,便知道了,她一走進去,才發現又是同事打電話騙她,開她玩笑,她有點生氣,也有點激動說「選美而已嘛,又不是殺人放火,不用玩我這麼久吧!!!!一下又說我虛榮什麼的」
她講得很有道理啊,選美而已,又不是殺人放火,幹嘛玩她玩這麼久!!!!
有些人,只是犯點小錯〈如故意致人輕傷,或當失足女〉,又不是殺人放火,為何放任他們被人摧殘而國家不加以介入呢?????國家不介入,他們一輩子都毀了,如美國的瑪麗〈應除了證人保護外還另有保護措施,證人保護制度,有時不只不是護身符,反而是催命符〉,如臺灣那個人被人打斷手腳的人〈打斷別人手腳應如大陸一樣可以判死刑,而非如同臺灣只能判十二年〉,如臺灣那個被人砸斷手指的人〈砸斷別人手指應判3-10年,而非只3年以下〉
又會提到,一個檢察長的兒子,因為在馬路上與人鬥毆,被員警逮捕,他便向自己爸爸告狀,他爸爸便把那三個員警送去蹲了好幾個月的大牢
當然,事情真相我也不知,因為真相難尋,但,我要寫文章,故,你們便當聽故事一樣,讓我假設一下,不要當真〈但我講的故事,也未必是完全假的,也有可能是真的,但我無法確定〉,我是假設他們濫權,假設他們如同被父母偏愛的子女〈被親生父母偏愛,也被國家這個父母偏愛,因為他父親是檢察長或公安局局長〉,而,他們的對手,則是被父母〈國家,司法系統〉拋棄的子女
又會提到,在臺灣彰化縣,有一個公車司機,因為向幾個小混混按喇叭,結果,竟然.,被拖下來打,結果,叫人去講,那幾個小混混竟然還要那個公車司機去向他們道歉
那,你想,對那個臺灣被打的司機來說,對臺灣那個被砸斷手指的證人來說,對美國的瑪麗來說,國家有沒有去處罰打人的小混混,去處罰砸斷人手指的修車廠老闆,有沒有去處罰強迫瑪麗當小姐的黑手黨,受損的法安定性,有沒有回復,答案是「沒有」
壞人沒有遭到報應,被害人也沒有受到慰藉
臺灣那麼多執行處書記官亂來,從來沒有聽到有人被懲罰,國家機器這個父母,這個大家長,是偏心的
七,雖然設立了國家,但叢林法則並沒有完全消滅,只不過維持在一定限度內,例如,連國家領導人也不敢殺人的
失足女常被恐嚇或強制或毆打或勒索,但,她們很少報警,很少經由法律途徑,而多找流氓,但找流氓都是弱肉強食的叢林法則,你找的流氓沒有實力,也無法為你討回公道,但,若你找來的流氓夠有實力,他要求的報酬,也通常讓你很划不來,但,找流氓比較快啊!!!!!
比起走法律途徑,要好的多!!!!〈對一些小姐來說,對一些弱勢者來說〉
對國家機器〈公檢法及輿論〉來說,一個檢察長女兒被打,被強迫當小姐,檢察長兒子被打,比起一個小姐被欺負,處理的方式是天差地別
檢察長女兒或一個小姐,不都是國家的女兒嗎?國家不應該都公平對待嗎?
我同學說的,一個警察局長兒子被打成輕微傷,他便出動二,三十個人,出動八,九台警車,去查這件事,浩浩蕩蕩的殺到行為人家裡去,逼得行為人父母向他下跪
大陸,有個公安局副局長兒子,常對其他年幼的小孩,拳打腳踢,勒索財物,被害人不敢告狀〈也可能有人告,但告了都沒有用〉,最後,打死人了,若無其事的去網吧,人家問他,「你怎麼滿身是血」,他若無其事的說,「我剛打死了人」,對啊,做了壞事後,就像沒事人一樣
因為,他們有強大的國家機器做靠山, 雖因他爸是檢察長〈或公安局局長〉,但,那些發動行使的暴力,其實還是國家的,還是大家長的,還是十三億人民的共同父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
故,我們要規範的,還是用各種機制〈權力分立及輿論〉去規範國家機器,畢竟,親生父母〈我指檢察長〉為子女出氣,在感情上是無可厚非的,法律不能強人所難的
八,市場經濟及自由競爭
我們剛才講到,吳惠林博士所說的競爭
除了能力外,一個人想有高所得收入,想有高的社經地位,甚或有了較大財產後能有更上一層樓的黑色白色權力,若一個人服務態度不好,那麼,會影響老闆的生意,老闆會告誡他,若無法改善,他會被解僱
市場機制便可以使國家這個父母把這些子女管好了〈這些私營企業主,或私營企業主所雇用的員工〉,一個無形的手,一個看不見的手,便可以把某部份人管好了,讓他們認真工作,又不敢態度惡劣〈反不正競〉
如同吳惠林博士說的「「我們並不是自屠夫、釀酒師、或是麵包師傅的恩典裡,取得我們的食糧,我們之所以能得到,乃是因為他們的自利心。我們所應感謝的,不是他們的人道精神,而是他們對自己的愛心,我們從來不必跟他們說我們的需要,除非所談的對他們有利……。」這是一段名言,出處是1937年出版的《原富》第14頁,它赤裸裸地將「利己」或「自利」這個在當代經濟學領域裡被普遍認定的「行為人本質」點出。」〈吳3惠林〉
吳3惠林→「飛越黑板經濟學 人是「自私自利」的嗎?」,作者吳惠林
我們得到所需〈及良好的服務態度〉,是因為別人的自私,因為,上述的良性競爭
但,若是公務員態度不好呢???
此時,國家便又有父母的身份了,要懲戒這個濫權的公務員〈這個子女〉,嚴重甚至把公務員免職,因為,公務員的服務態度,是沒有市場機制做競爭的,你不能因為這個書記官,法官態度不好,亂來而不要他來承辦,他也不會因為你覺得他態度不好而生意差,而領比較少錢
雖然公務員沒有市場機制淘汰,但,就像我前面所說的,引用吳惠林博士的話,犯法要付出成本的,也許,有人會反駁我說,一個公務員,態度惡劣,刁難民眾,並沒有犯法,最多只有濫權啊!!!!
我的回答是「濫權也要付出成本啊」
但,只要這個公務員,它不只是單純的公務員,而且還是個司法人員,那麼,它濫權,不只可以得到經濟上的利益〈如減輕工作負擔〉,還可以得到無形利益,即前面吳惠林博士所說的,有些行為本身便有主觀上的利益,因為欺負人很好玩
甚至他還不用付出成本〈或付出成本的機率微乎其微〉,因為,沒有人敢去告,告了書記官後,會被書記官告,書記官不只不會受懲,也不會被鄙視,因為,司法幫書記官背書了,〈經由訴訟程序〉確認了書記官沒有濫權
司法人員間有個潛規則,即「司法人員彼此間要互助」,你若違反了這個潛規則,會被其它同事排擠,孤立,而,被排擠,孤立已經夠嚴重了,但,這樣還不是最嚴重的,最嚴重的是,你以後出了事,人家〈我指其它司法人員〉不只不會幫你,還可能反過來收舍你〈因為你以前不懂得愛護自己人,故,人家現在要懲罰你〉
事實上,這種情形也是發生的,發生在臺灣,發生在部份執行處書記官身上
若是,臺灣執行處書記官,沒有一個曾濫權,那麼,我們這邊這個問題,便沒有什麼好討論的了
但,我相信是有的,因為,國民黨籍的陳根德立委,臺灣大學法學碩士徐立信律師,臺灣曾紀生律師,及我,都指出,有一些執行處書記官濫權
他們〈不包括我啦〉,都是有頭有臉的人,我不相信他們無端要去誣衊執行處書記官,我真相信有部份執行處書記官濫權的
但,公務員濫權,也沒有什麼啊
最嚴重的事,是沒有處罰濫權者,故,濫權者才會繼續濫權〈而且做壞事後沒有處罰似乎也不太公道〉,為何沒有處罰呢???
因為,沒有人去告狀,因為〈被害人覺得〉即使去告狀,國家也不會去處罰濫權的執行處書記官
為何我會說沒有人敢去指控呢???明證便是,我上面說到的那幾個律師,也都不敢指名道姓,他們只敢說「書記官態度不佳」「書記官對民眾斥責破口大駡,不屑告知」「法官一再催逼」,但,他們沒有說是那個書記官,那個法官
為什麼呢????因為國家是個偏心的父母,對司法人員更為偏心了,司法人員有互保性,而且他們〈指司法人員〉偏偏又是國家花了錢,給他們薪水,設置來處理這些糾紛的機關
怎麼解決???我有一編文章「如何監督濫權的司法人員」
原因為何???
因為不敢告狀,因為覺得國家不會公平,因為檢察官法官不會公平,因為他們不互保的話,會被排擠,孤立,本身出了事,其它人也不幫你
國家不能因為害怕報復,或怕名譽受損,便放任良民權益受損,受欺壓
便如同「臥底警探不能因為害怕報復而拒絕任務的指派。任何一項公務的執行,都隱含被報復的危險。例如,法官宣判幫派首腦重刑,可能遭其它幫派分子報復;拆除違建的公務員也可能被報復。如果公務員以害怕報復為由而拒絕任務的執行,國家機器的運作也將停擺。」〈傅美惠2001,頁122〉
當然,法官及其它公務員〈他們〉所擁有的資源,及他們被害後,國家會為他們動員的資源,其它們被害後〈假設他們沒有被殺死的話〉所能夠動員的資源,絕對比一個弱勢的人民〈或普通證人,或一個小姐〉所有、所動員的還要多
所有,黑惡勢力加害他們的機會不是沒有,只是比較少〈我們知道司法人員有一體性,有互保性,公安系統也有的,你敢加害公檢法的人,會遭遇的報復是一體的,他們會同仇敵慨的〉,也因為比較少,故,無法嚇阻公務員去執行應執行的職務
相反的,現行的制度,反而大部份情形足以去嚇阻黑惡勢力去報復〈一個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
公務員〈尤其是公檢法〉所得的保護〈我指免于黑惡勢力的報復侵害方面〉絕對是大大的多於社會上的弱勢團體的〈例如,具代表性的,小姐〉
九,結論
一個國家或地區,若法治越成熟,他的執政者偏心的程度會越低,但不可能完全公平,都還是會不公平的,想要完全公平的話,世界上也沒有任何地方是能夠做到這樣子的,大概天堂才有可能囉。
但是,一百分做不到,至少要八十分,我指一個正義的法治國,故,要用種種方式去彌平這些不平等,我以後再談了。
關鍵字
楊雅惠,廖美銘,吳惠林高淩風
備注:
注一〈李惠宗博士,憲法要義322頁〉
黑手黨
吳惠林
傅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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