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法院的人會幫自己人,但是都是相對的,而且有四個例外

四個例外,就是上層壓力太大,高層壓力太大,社會壓力太大,跟證據確鑿,但證據確鑿是相對的,你告司法人員也許有很多證據,還是還是證據不夠,司法人員告你,也許只有一點點證據,還是證據夠,而且這個書記官或者法官檢察官,如果以前沒有保護自己人的話有沒有?那其他人也可能不會幫她,那上層跟高層有什麼區別?例如說對法官來說,檢察總長是高層,但不是上層,但是他那個法院的院長是上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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