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優缺點,臺灣跟大陸的法律制度分別有什麼是比較成功的?

臺灣比較成功的是羈押制度,因爲羈押制度的話,就是說你檢察官,基本上你是一個追訴者嘛,那你追訴者你羈押一定是比較好取證啊,那你讓你來決定要不要羈押怎麼會公平客觀,所以臺灣的羈押制度是好很多的,然後再過來。第二個就是少年事件處理法,也就是,也就是收容教養的話,是由法官來決定,不是由公安來決定,因爲有些人是有權人或者有錢人的兒子啊,他犯了事公安怎麼把他送收容教養。

有權人的兒子犯了事公安本來就不敢把它收容教養的。那有錢人的兒子犯了事有沒有?只要你有錢人敢拿錢出來,公安又敢收,就不會收容教養?

然後大陸比較成功的是刑法,用對法律侵害的程度的高低,來區別治安處罰或者是刑事處罰,然後再過來就是尋釁滋事罪,比臺灣的強制罪好,因爲尋釁滋事它比較好用。

還有,驗屍不能由公安主導,因爲公安本來就很容易打死人,然後公安就可能很容易受有錢人有錢人的幹預,所以驗屍應該是,如果你是臺灣的話,就是在地檢署,下面設法醫室,然後法務部下面設法醫研究所,然後美國是在政府下面的法醫法醫,然後新加坡是在法院下面,然後那個英馬港是驗屍庭(死因裁判庭)

那收容教養不一定要由法官來主導,也可以由檢察官來主導。例如說你公安偵查調查完畢之後移送檢察官嗎?那檢察官看是要申請收容教養還是要起訴嗎?如果如果,我如果,有些是,例如說年紀太小,就是不可起訴,那就是向法院申請收容教養嗎?那有一些是可以起訴,也可以收容教養,那就是由檢察官來決定,看是要收容教養還是要起訴。如果申請收容教養又準了,那就不起訴了,那就沒有起訴了。

司法官分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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