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相插花〈參股甚至控股〉有何用?當你自己人或當你必要時可聯合的對手〈自己人都好談〉,工商登記暨翻譯士
如,中日台韓的人或公司,到東盟公司當股東甚至選上董監事,反之東盟的人也可以到中日台韓當股東董監事
他參你股,你也參他股,兩方有休戚與共的關係,即使他與你競爭,但,你會希望整間公司死很慘,會希望整間公司土崩瓦解,股票變廢紙嗎?
原則上不會,原因是,除了你不希望你的股份股權失去價值,你不希望受到價差的損失外,你也對未來股利有個期待,繼續持有希望能有股利的好處,甚至有爆發性的成長,不論股價或股利
還有,持有股份,不只股利,還有些權力,也有些安全性
權力,如,表決權,人家需要你這一票,你大股東或監事也可以查帳等等
另外,我有編文章,有關信用狀也有提到,當你在本國或台灣,有個貿易生意想做,即想把越南東西賣到台灣,或把台灣東西賣到越南,用信用狀不方便,但又怕被人家倒帳
但,你可以,你台灣人在越南參股一間公司,或越南公司在台灣參股一間公司,再由你控股的台灣公司,出貨到越南你參股的公司,這樣較安全,有保障,不論是各方面,有資訊優勢,也有利潤,因為你高賣給越南公司,它仍有賺,因為它賣更高,你向越南公司低買,它仍有賺,因為它買更低
甚至你到越南出差視察,還有人接待你,因為你可能不只是大股東,甚至是那間越南公司的董監事
至於你跟他都有股權,共治那間公司,股東會常一年一會,董事會可能數月一會,它有時希望得你支持好通過議案,或希望你股東投票支持或給他委託書,好讓他選上董監事,或怕你杯葛議案,怕你查帳看財務報表及資料等等來跟它作對,自然要客氣待你,或與你分享一些權力,如人事權,如話語權等等
最後,當然希望有錢大家賺,大家互蒙其利,至於把外國公司經營權全部吃下來,未必都是最好選項,有個文章強龍不壓地頭蛇,你外地人做一個大股東或董監事,或與他合作,如由台灣把貨出給它,大家很順利很愉快,也都有錢賺
等到你把經營權即多數股份吃下來,經營起來卻是荊天棘地,其實一間外國公司,你一個外人未必要主導的,若有互相插花,能互蒙其利,其實常是較好選項
要方便參股,那要工商登記方便,那有土地登記的地政士,而,有工商登記,即你買了股份股權後,把你登記為股東的工商登記士嗎?
律師法,第二十一條,律師得辦理工商登記事務
會計師法,第三十九條,會計師得充任工商登記之代理人
那,有地政士,有沒有必要增設工商登記士之證照考